职工发生工伤后,需在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情形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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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
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若职工存在残疾或劳动能力受到明显影响,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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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满或确认的延长期限
若职工因伤停工留薪期满,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结束,需申请鉴定。
二、申请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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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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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本人 :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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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 :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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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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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诊断证明及完整病历材料(如检查、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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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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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能材料
-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鉴定程序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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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由申请人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材料,委员会自收到申请后60日内作出初步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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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和生活自理障碍三个等级。
五、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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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害 :若工伤仅造成轻微损伤且不影响劳动能力,无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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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性损伤 :部分潜在隐患需通过鉴定才能确认,即使未显现也可申请。
以上内容综合了《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管理办法,确保职工权益得到及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