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主要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制定,该标准将劳动能力丧失分为三个等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下是具体标准: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指因疾病或损伤导致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或功能完全丧失,需依赖特殊医疗手段或完全丧失自理能力。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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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枢神经系统疾病 :如单肢瘫(肌力≤2级)、双肢瘫(肌力≤3级)、截瘫、球麻痹、永久性轻度以上智能减退、失语、失用、失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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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围神经肌肉疾病 :如重症肌无力(经正规治疗≥1年疗效欠佳)、多发性硬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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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疾病 :如慢性重度呼吸困难(长期Ⅲ级以上心功能)、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全胃/结肠切除等。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指因疾病或损伤导致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或功能严重障碍,需依赖部分医疗手段或中等度以上自我料理困难。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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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功能 :单肢或双肢瘫(肌力3-4级)、双手/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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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系统疾病 :如偏瘫、球麻痹、严重癫痫(每年发作≥3次且需两家三甲医院确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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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 :如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病程≥2年且治疗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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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血管疾病 :如左室射血分数≤50%、长期心功能Ⅲ级以上等。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指因疾病或损伤导致人体组织器官功能轻度至中度障碍,可部分自理。该等级未在搜索结果中详细列出,但通常包括肌力3-4级、轻度至中度活动受限等情况。
四、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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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疾病叠加 :若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的三项以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可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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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标准 :部分疾病如癫痫、重症肌无力等达到一定治疗年限和发作频率,也可认定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五、伤残等级与待遇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伤残等级发放,例如1-2级为70000元,3-4级为50000元,5-6级为30000元。
以上标准需通过医学检查(如CT、MRI、肌电图等)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