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结合疾病对劳动能力的影响程度进行划分。以下是主要标准: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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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枢神经系统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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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肢瘫/截瘫(肌力≤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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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肢/三肢瘫(肌力≤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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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身肌瘫(肌力≤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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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性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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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肢体瘫中度运动障碍(如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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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系统疾病
- 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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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血管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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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功能长期Ⅲ级及以上(如左室射血分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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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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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系统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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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贫血(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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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胃/结肠切除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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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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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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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逆转的慢性肝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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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代谢性疾病(如糖尿病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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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若同时符合以下3项及以上条件,可认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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肌力3-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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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肢体瘫中度运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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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心功能Ⅲ级及以上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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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程序 :需通过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60日内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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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判定 :如恶性肿瘤术后复发、严重精神障碍等,经系统治疗仍无法恢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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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要求 :需提供医疗诊断证明、影像学资料(如CT、MRI)等
以上标准综合了医学检查、功能评估及生活自理能力判定,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