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标准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社会保障法规,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等级鉴定。具体标准如下:
-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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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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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单肢瘫、两肢或三肢瘫、双手或双足全肌瘫、完全性失语、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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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重度呼吸困难、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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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各种恶性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等。
-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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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指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需要他人全面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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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指生活自理能力大部分丧失,需要他人部分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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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需要他人少量照顾。
- 鉴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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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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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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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应依据最新的标准和规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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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应提供完整的医疗记录和相关诊断证明,以便鉴定机构进行全面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