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4级伤残均属于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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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功能完全丧失
包括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颈4以上截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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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身体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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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肢瘫肌力2级以下、偏瘫肌力≤2级、双手/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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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重度毁容并伴表B级伤残之一、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体表面积≥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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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自理障碍
需长期依赖医疗设备或他人照料,如双肘关节以上缺失、双下肢膝以上缺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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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情形
包括肺功能重度损伤(需终生机械通气)、肝肾移植术后尿毒症期、尘肺叁期伴重度低氧血症等。
二、赔偿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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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处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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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 :按伤残等级发放,一级为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25个月,以此类推至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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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依赖与康复 :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医疗依赖程度,可能享受定期康复服务。
三、申请与鉴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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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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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工伤认定书、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以上标准综合了器官功能、肢体活动能力、生活自理需求及医疗依赖等多方面因素,确保评定的科学性与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