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主要依据损伤或疾病对肢体功能、认知能力及生活自理能力的影响程度,结合治疗后的遗留症状进行综合判断。具体标准如下:
一、中枢神经系统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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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瘫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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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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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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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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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语类型
-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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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障碍
- 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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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 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严重肌肉疾病(如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
二、其他严重病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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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系统疾病
- 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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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血管疾病
- 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射血分数≤50%、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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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谢与内分泌疾病
- 恶性肿瘤经综合治疗无效或复发、严重贫血(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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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化系统疾病
- 全胃/结肠切除3/4、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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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障碍
- 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三、辅助功能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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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自理能力 :完全不能自主行动(如翻身、穿衣、进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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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能力 :智能障碍,IQ测试≤45
四、工伤与疾病致残等级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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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等级 :1-4级均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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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疾病致残等级 :如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未明确分级)
五、鉴定流程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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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经医疗机构出具治疗结论及康复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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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综合评估后确定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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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工伤赔偿标准对应(如医疗费用、辅助器具费、生活补助等)
以上标准综合了《工伤保险条例》《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等法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