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机构及流程如下:
一、办理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由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负责实施。该机构通常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等多方代表组成,具体运作方式可能因地区而异(单独设立或合署办公)。
二、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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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
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发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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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需提供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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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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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医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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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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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能材料(如用人单位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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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审核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若不完整会书面通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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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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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医疗卫生专家库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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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委员会综合专家意见及工伤情况,作出最终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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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算依据。
三、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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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 :60日内作出结论,复杂案件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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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若因材料不完整或专家组成员回避等导致中止,可中止鉴定。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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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前需确保伤情稳定,一般需完成治疗或进入康复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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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建议办理前通过当地社保局官网或12333热线确认具体流程及材料要求,不同地区可能存在细微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