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主要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制定,分为以下两个等级: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指因疾病或损伤导致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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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瘫 :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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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语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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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肢体瘫中度运动障碍 :如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吞咽肌肉麻痹等,但可辅助完成日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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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病症 :包括长期重度呼吸困难、心功能Ⅲ级以上、左室射血分数≤50%、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等。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指因疾病或损伤导致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功能出现中等度以上障碍,但可通过辅助手段维持基本生活。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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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功能严重受限 :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双手或双足瘫(肌力2级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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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肢体瘫中度运动障碍 :如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等,需他人帮助完成日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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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病症 :包括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严重贫血等。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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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条件判定 :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的三项以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可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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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适配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将直接影响辅助器具的配置(如轮椅、假肢等)。
以上标准需通过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确认,并作为社会保障待遇(如伤残津贴、退休金等)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