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疾病和症状组合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疾病和症状组合:
- 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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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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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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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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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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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 呼吸系统疾病 :
- 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 心血管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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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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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 血液疾病 :
- 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
- 消化系统疾病 :
- 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 肝肾功能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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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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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 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 :
- 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并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致心、脑、肺、肾、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 恶性肿瘤 :
- 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 眼科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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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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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 精神障碍 :
- 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这些标准主要是根据医学评估确定的,用于判定劳动者是否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具体的判定需要由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诊断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