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后,根据伤情影响程度,需要进行以下能力鉴定:
一、工伤能力鉴定的范围
工伤能力鉴定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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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劳动能力鉴定
评估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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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工伤鉴定
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二、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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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
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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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
职工仅受轻微伤害且不影响劳动能力时。
三、申请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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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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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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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的近亲属 (如配偶、子女、父母等)。
四、申请材料
需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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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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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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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资料 (如诊断证明、病历、检查报告等)。
五、鉴定流程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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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提交
由申请人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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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审核
鉴定委员会在60日内作出初步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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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划分
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伤残等级。
六、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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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功能障碍等级 :分为十个等级,一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十级为轻微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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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分为三个等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
七、鉴定意义
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待遇(如伤残津贴、康复费用等)的关键依据,直接影响职工的权益保障。
以上内容综合了《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管理办法,确保工伤职工能够获得及时、公正的权益评估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