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如下: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
通常指一级到四级伤残。
-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内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 一般指五级到六级伤残。
-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
一般指七级到十级伤残。
-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具体条件包括:
-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
单肢瘫,肌力3级。
-
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
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
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
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
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
中度肝功能损害。
-
各种疾病造瘘者。
-
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
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
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这些标准旨在评估工伤所致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以便确定相应的工伤待遇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