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1-10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综合说明:
一、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分为十个等级,主要依据器官功能丧失程度、生活自理障碍及医疗依赖情况划分。
二、具体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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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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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无法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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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四肢瘫肌力≤3级、重度肺功能损伤需终生机械通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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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伤残
-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伴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例如:面部重度毁容、双下肢膝以上缺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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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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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伴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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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单侧肢体瘫肌力≤2级、严重瘢痕畸形影响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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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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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伴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但需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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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轻度智力损伤、单眼失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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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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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伴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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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双手瘫肌力≤2级、轻度肺功能损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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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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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伴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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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截瘫、轻度智力障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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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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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伴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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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轻度视力障碍、轻度瘢痕畸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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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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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部分缺损,伴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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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手指缺失、轻度智力障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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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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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部分缺损,伴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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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轻微视力障碍、轻微瘢痕畸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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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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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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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轻微肢体畸形、皮肤色素沉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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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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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原则 :综合考虑器官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及医疗依赖程度,分为神经、肌肉、精神等系统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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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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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标准差异 :部分早期标准(如1996年版本)与现行标准存在差异,但分级原则一致。
以上标准为工伤及职业病致残评定的核心依据,具体案件需结合临床评估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