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是规范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和管理的重要法规,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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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据
依据《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旨在规范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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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技术性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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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主体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成员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工会、用人单位代表及社保经办机构代表。
二、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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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鉴定
由设区的市级委员会负责,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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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鉴定
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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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流程
包括组建专家库、组织专家评审、作出鉴定结论及档案管理。
三、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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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管理
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成专家库,负责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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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
建立50年以上的鉴定数据库,确保档案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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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明确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保障鉴定公正性。
四、附则
-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14日经修订。
该办法通过明确鉴定程序、规范管理主体职责,确保工伤职工劳动能力评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配套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