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标准有以下重要变化:
一、适用范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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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适用范围
新标准取消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单独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交通事故、故意伤害、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案件均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仍适用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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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除外
工伤致残仍采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不纳入新分级体系。
二、伤残等级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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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划分原则
新标准将伤残等级划分为10个等级,致残率从100%(一级)递减至10%(十级),每级相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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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提升
旧标准中可评十级伤残的损伤,在新标准下可能降至更高等级。例如,旧标准中的“一足跟离断”可能被归为九级,而“双下肢缺失”可能降至八级。
三、其他关键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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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范完善
新标准增加了对组织器官损伤(如肝衰竭、肾衰竭)、功能丧失(如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及心理因素的综合考量,细化了各等级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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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平性
通过统一鉴定规则和尺度,减少地区差异对司法鉴定结果的影响,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四、分级依据
判定依据包括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程度、功能障碍及对医疗、护理的依赖性,同时考虑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的综合影响。
以上调整体现了我国司法鉴定体系向科学化、规范化的转变,确保了司法公正与公民权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