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为10个等级
2024年最新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 10个等级 ,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具体标准如下:
- 一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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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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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部及胸部损伤: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心脏移植术后;心肺联合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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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部损伤: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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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 二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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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偏瘫(肌力2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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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面部损伤:容貌毁损(重度);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双眼盲目5级;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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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部及胸部损伤:呼吸困难(极重度);心脏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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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部损伤:肝衰竭晚期;肾衰竭;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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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 三级伤残 :
-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颈部及胸部损伤、腹部损伤、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等的具体标准可参照上述一级伤残的相关规定,但程度略低。
- 四级伤残 :
- 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 五级伤残 :
- 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等。
- 六级伤残 :
- 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
- 七级伤残 :
- 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²,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²;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 八级伤残 :
- 包括四肢大关节中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