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3年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三个等级: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以下是具体划分标准及法律依据:
一、重伤标准(包括一级和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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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残废或容貌毁损
如四肢瘫(三肢肌力3级以下)、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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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功能丧失
包括失明、失聪、呼吸或循环功能衰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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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大健康损害
如严重脑损伤(脑挫裂伤、颅内出血等)、脊髓损伤导致排便/排尿障碍等。
二、轻伤标准(包括一级和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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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或容貌损害
如肢体长度缩短、瘢痕累计20厘米以上、头皮撕脱伤面积50厘米以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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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功能部分障碍
包括视力或听力减退、器官功能中度障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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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中度伤害
如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等。
三、轻微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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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器官轻微损害
如表皮擦伤、小面积瘢痕、轻度肿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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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暂功能障碍
如短暂性视力模糊、轻度听力下降等。
四、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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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与既往伤/病的叠加 :若损伤与原有疾病作用相当,可适当降低损伤等级(如重伤可降为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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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原则 :以原发性损伤及并发症为依据,全面综合分析。
五、法律依据
该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废止了之前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等。适用范围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以上内容综合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权威部门发布的官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