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九级伤残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损伤对组织器官功能的影响程度,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主要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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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功能障碍或一般医疗依赖
九级伤残指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但无功能障碍,或存在一般医疗依赖(如需定期服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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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损伤情形
包括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癫痫轻度等。
二、其他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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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面部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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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骨凹陷性或粉碎性骨折、颅内血肿等导致容貌毁损或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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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瘢痕长度累计达20cm或宽度达0.2cm(其中5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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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肢及躯干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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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或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四肢重要神经损伤导致肌群肌力3级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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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压缩前缘高度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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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损伤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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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修补术、食管修补术等重大手术后的无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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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伤、冻伤等导致皮肤或肌肉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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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依据与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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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主要参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GB/T 16180-2014)及《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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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按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赔偿年限为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需注意实际收入与伤残等级的综合考量。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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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存在两处以上致残等级,需分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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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需由专业机构进行,避免自行评估导致误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