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完整版)
发布机构与实施日期
- 发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 实施日期:2017年1月1日
目的与适用范围
- 目的: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确保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 适用范围: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
- GB/T 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 GB/T 31147《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术语和定义
-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鉴定原则
- 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鉴定时机
-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伤病关系处理
-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一级
-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 颈部及胸部损伤:
-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 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 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 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 腹部损伤:
- 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 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
- 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 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 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 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二级
-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 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 偏瘫(肌力2级以下)。
- 截瘫(肌力2级以下)。
-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三级
-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 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 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 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四级
-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中度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
- 四肢瘫(肌力4-5级)。
- 偏瘫(肌力3级)。
- 截瘫(肌力3级)伴中度排便功能障碍与中度排尿功能障碍。
五级
-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轻度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 四肢瘫(肌力4级)。
- 偏瘫(肌力2级)。
- 截瘫(肌力2级)伴轻度排便功能障碍与轻度排尿功能障碍。
六级
-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轻度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稍有受限。
- 三肢瘫(肌力4级)。
- 单瘫(肌力2级)。
七级
-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轻度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稍有受限。
- 两肢瘫(肌力4级)。
八级
-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轻度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稍有受限。
- 一肢瘫(肌力3级)。
九级
-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轻度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稍有受限。
- 脑损伤后遗脑功能下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
十级
-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脑损伤后遗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稍有受限。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附则
- 遇有本标准致残程度分级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残情形,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依据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
-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款两次以上进行鉴定。
以上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完整版内容,供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