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和搜索结果,关于水土保持监测和验收是否可以由同一单位承担的问题,综合分析如下:
一、政策法规限制
-
2023年新规明确禁止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发布)第二十二条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承担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 不得 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
2015年政策无明确限制
2015年相关文件(如《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未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验收的资质要求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但后续水利部办公厅文件延续了审慎原则。
二、历史项目执行情况
-
若项目在2023年3月1日前签订相关技术服务合同,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义务;
-
但新开工项目必须遵守2023年新规,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三、违规后果
- 若违反新规,相关单位可能面临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例如2020年四川遂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因相关单位违规被通报批评。
四、建议
-
项目前期规划 :新开工项目应提前咨询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单位资质要求;
-
合同条款 :已签订合同的单位需关注合同条款是否与新规冲突,必要时调整服务方案。
2023年3月1日后的项目禁止监测与验收单位为同一单位 ,而此前签订合同的单位需根据合同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