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水土保持监理、监测与验收工作是否可以由同一单位承担,需结合项目性质、地区政策及具体业务类型综合判断:
一、政策依据与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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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规限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发布)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承担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 不得 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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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政策调整
2015年国务院及水利部曾发布文件,明确取消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验收的资质要求,未对同一单位承担多项任务作出限制。
二、历史政策与地方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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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项目不受影响 :2023年新规仅适用于2023年3月1日后的项目,此前已签订相关合同的单位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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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补充 :部分省份(如广西)曾规定同一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承担监测工作,但2020年水利部通知已废止该规定,允许同一单位承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监测。
三、实际操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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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时间节点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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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项目于2023年3月1日前签订合同,可继续由同一单位承担水土保持方案、监测与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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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项目在此之后启动,需重新选择第三方机构承担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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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政策咨询
具体执行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为准,建议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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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明确
即使政策允许,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及责任划分,避免后续纠纷。
四、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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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规下 :同一单位不得同时承担水土保持方案、监测与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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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规前 :无明确禁止性规定,但建议结合地方政策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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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项目执行旧规 :可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建议根据项目时间节点和当地政策,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由同一单位承担水土保持监理、监测与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