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具体要求如下:
一、验收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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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2007年水利部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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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特定情况下,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参与验收,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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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报备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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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检查或验收报备材料显示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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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验收程序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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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验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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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单位需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验收报告,并邀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库专家参与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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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报告需明确水土保持设施是否合格,并形成书面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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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与公示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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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单位需向审批机关报备验收合格意见,并公示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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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可撤回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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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督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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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报备项目进行核查,核查周期为报备后12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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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验收不合格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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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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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明确要求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竣工验收时需同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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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规定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四、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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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项目涉及跨行政区域,需由共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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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重大项目,可能启动专家评审会或听证会,确保验收公正性。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核心,省级部门在特定情形下介入,形成层级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