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3年新发布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单位 不得为同一单位 。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政策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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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禁止同一单位承担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承担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 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的编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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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项目合同不受影响
对于2023年3月1日前已签订相关合同的单位,仍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无需重新签订合同。
二、政策调整前的情况
在2023年3月1日之前,政策并未明确禁止同一单位承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验收工作,但部分地方性规定或项目要求可能另有限制。建议项目单位在前期招标或合同签订时,咨询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具体要求。
三、违规后果
若违反上述规定,可能导致验收报告无效,需重新组织验收,进而影响项目投产使用。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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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步验收的可行性 :部分项目可考虑分步验收,但需符合《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等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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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要求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单位无需单独资质,但需具备相应技术能力。
建议项目单位在办理过程中,以2023年最新政策为准,并结合地方性规定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