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委员会
根据2021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部门及职责如下:
一、主要管理部门
- 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人口工作。
- 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政府机构改革后,原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卫生部合并为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后改为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继续承担计划生育相关职责。
二、职责分工
- 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职责
-
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
-
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
监督指导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 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
-
具体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
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监测和评估。
三、地方执行机构
-
县级及以下机构 :原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现多为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属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具体工作,包括政策宣传、服务提供、监督落实等。
-
基层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协助执行相关方案,村(牧)民委员会提供基础服务。
四、其他相关部门
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健康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总结
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由 卫生健康委员会 统一领导,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已并入其中。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