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1日,我国《著作权法》迎来了第三次重要修正,主要内容包括以下要点:
一、作品类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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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作品类型法定原则
新法删除了原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具体分类,统一归为“视听作品”,扩大了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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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视听作品类型
明确将“视听作品”作为独立类型,涵盖电影、电视剧、短视频等,简化了著作权归属判断标准。
二、著作权归属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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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区分
新法规定,视听作品若构成合作作品或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制作者和作者共同享有;若不构成,则归制作者所有,但作者保留署名权和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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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归属规定
原草案中复杂的著作权归属条款被简化,未明确归属性质的视听作品默认制作者享有著作权,作者仅保留基本权利。
三、其他重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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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财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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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复制权、广播权等财产权的定义,强化对作品传播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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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表演者出租权,保障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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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侵权处罚
提高侵权赔偿标准,增加惩罚性赔偿情形,加大打击侵权行为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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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数字化发展
明确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规则,解决网络环境下新型侵权问题。
四、修改背景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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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化与国际化平衡 :修改既非基于国际公约压力,也非单纯追求国际化,而是结合我国文化产业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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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驱动 :我国版权产业占GDP近7%,此次修法旨在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文化经济高质量发展。
以上修改体现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系统性完善,既强化了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又兼顾了产业创新与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