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口定线制新规定(2024年)
1. 新增条款
- 第十四条 拟进入南槽航道的吃水7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提前向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吴淞VTS)报告船舶动态和吃水。
- 第十五条 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的船舶,如安全可行,应当尽可能使用南槽航道。
- 第二十二条 拟进入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进行车、舵、通讯和应急设备等的测试,确保上述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 第二十六条 总长度300米及以上,或总宽度45米及以上的拖带船队在长江上海段航行时,应当制定航行计划和安全保障措施。
- 第二十九条 因实施水上交通管制需要对船舶进行疏导时,以下船舶可予以优先保障通行:
- 邮轮、国际航行集装箱班轮;
- 载运急需的粮食、能源等重点物资的船舶;
- 其他需要优先保障的船舶。
- 第四十条 只要安全可行,小型船舶不应妨碍因受吃水限制只能在南槽航道人工建设段内航行船舶的安全通行。
- 第四十二条 在航道和警戒区内从事疏浚、测绘作业的船舶应当避免在船舶流高峰时段作业。
2. 修订条款
- 第二十七条 试航船舶应当避免夜间航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 制定试航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并提前向主管机关报告;
- 配备有效的航海图书资料;
- 开航前完成与船舶航行安全有关的设备检查,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按规定显示信号。
- 第二十八条 下列船舶应当避免在长江上海段夜间航行:
- 船龄26年及以上的油船、散装液体化学品船,但双底双壳的油船及达到2型船舶及以上标准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除外;
- 载运闪点小于23℃散装液体化学品的船舶;
- 载运污染类别为X类强污染物质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
- 载运散装液化气体的船舶。 确需夜间航行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谨慎行驶。
- 第三十三条 以下船舶之间可利用长江口深水航道两侧边坡100米水域实施交会:
- 邮轮与集装箱船;
- 邮轮与邮轮;
- 邮轮与滚装船;
- 集装箱船与集装箱船;
- 集装箱船与滚装船;
- 集装箱船与载运件(杂)货船。 上述(四)(五)(六)类船舶仅限在26号灯浮至圆圆沙灯船之间利用边坡100米水域交会。
- 第三十五条 拟在锚地、锚泊点抛起锚的船舶应当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锚地、锚泊点位于吴淞VTS管理服务区域以内的,向吴淞VTS报告,位于吴淞VTS管理服务区域以外的,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3. 其他修订内容
- 调整《规定》适用范围。本次修订将北支水道水域纳入长江上海段水域范畴。
- 明确边坡100米水域 是指长江口深水航道两侧边界线向外各100米水域,其外侧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该水域可用于第三十三条所述船舶之间进行交会,也可供拖轮、疏浚作业船、引航作业船、测绘作业船使用以及船舶应急操作。
- 明确南槽航道人工建设段 是指NAN CAO 1至NAN CAO 21之间水域,底宽600米,维护水深为当地理论最低潮面以下6.0米,其南北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这些新规定旨在改善水域通航环境,提升船舶通航效率,保障水域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水平,并在促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