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旨在优化长江上海段水域的通航秩序,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提升通航效率。以下是该规定的核心内容和关键变化:
一、背景与实施时间
- 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来航运发展趋势和水域通航环境变化,该规定进行了修订。
- 实施时间:2024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
二、新增条款的主要内容
- 第十四条:拟进入南槽航道的吃水7米及以上的船舶,需提前向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吴淞VTS)报告船舶动态和吃水情况。
- 第十五条: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的船舶,如安全可行,应优先使用南槽航道。
- 第二十二条:拟进入长江上海段的船舶需进行车、舵、通讯和应急设备等的测试,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 第二十六条:总长度300米及以上,或总宽度45米及以上的拖带船队,需制定航行计划和安全保障措施。
- 第二十九条:实施水上交通管制时,以下船舶可优先通行:
- 邮轮、国际航行集装箱班轮;
- 载运急需粮食、能源等重点物资的船舶;
- 其他需要优先保障的船舶。
- 第四十条:小型船舶不得妨碍因吃水限制只能在南槽航道人工建设段内航行的船舶。
- 第四十二条:从事疏浚、测绘作业的船舶应避免在船舶流高峰时段作业。
三、修订条款的主要内容
- 第二十七条:
- 试航船舶应避免夜间航行;
- 必须制定试航通航安全保障方案,提前向主管机关报告;
- 开航前需完成设备检查,并按规定显示信号。
- 第二十八条:
- 夜间航行限制:船龄26年及以上的油船、散装液体化学品船(双底双壳油船及达到2型船舶标准的除外);
- 载运闪点小于23℃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
- 载运污染类别为X类强污染物质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
- 载运散装液化气体的船舶。
- 第三十三条:扩大了长江口深水航道两侧边坡100米水域的交会船型范围,包括邮轮、集装箱船、滚装船等。
四、主要变化及影响
- 强化安全管理:新增条款对船舶设备测试、拖带船队管理、试航船舶夜间航行等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进一步保障航行安全。
- 优化通航效率:通过明确优先通行船舶类型、优化航道使用规则等措施,提升长江上海段通航效率。
- 推动区域发展:新规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同时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五、参考来源
- 详细解读内容可参考以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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