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江苏段船舶驾驶规定主要涉及航行、停泊、会船等核心环节,以下是综合整理的关键规定:
一、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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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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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航行最高15节(约28 km/h),通航分道内逆流不低于4节、顺流不低于6节,严禁停车淌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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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最低航速不低于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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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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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船舶优先使用通航分道,小型船舶走推荐航路或右侧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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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货船需遵守专用航道要求,避免与普通船舶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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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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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越时从左舷进行,被追越船需配合;会让时主动避让正常航道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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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水域(如桥区、渡口)需提前减速瞭望,保持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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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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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停泊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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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经批准使用临时停泊区,停泊前需报告动态,锚泊时显示号灯、号型,加强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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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超等级船舶进入待装待卸临时停泊点,私放自备艇上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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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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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泊时确保水深满足要求,锚泊期间禁止危险操作(夜间禁行、禁止抛锚作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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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需额外遵守《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和停泊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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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场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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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劣天气与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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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恶劣天气、海况或事故时,船长需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直接指挥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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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水上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二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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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区域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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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姜沙水道、尹公洲航段等交通密集区需严格监航或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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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区、渡口等复杂区域需提前规划航线,保持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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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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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职责 :进港/出港、通过危险区段时必须在驾驶台值班,操纵困难时必须亲自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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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意识 :需时刻保持警惕,遵循“早发现、早判断、早避让”原则,避免盲目采取大舵角避让。
以上规定综合了《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员条例》及江苏段专项管理规定,船舶需严格履行职责,确保航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