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十年禁渔期具体规定如下:
一、禁渔时间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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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长江十年禁渔期自 2020年1月1日0时 开始,至 2030年1月1日24时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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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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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 :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常年禁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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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通江湖泊 :如鄱阳湖、洞庭湖等,除保护区外,最迟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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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区域 :如武汉汉江干流武汉段、汶川县境内自然湖泊及水库等,根据地方规定执行禁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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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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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捕捞
禁止在禁捕区域内进行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包括捕捞、养殖、交易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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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捕捞工具与方法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违法手段,禁止制造、销售禁用渔具(如抬网、绝户网、拦网)及炸药、毒鱼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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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垂钓
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每年 3月1日至6月30日 禁止垂钓,其他时间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管理措施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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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禁捕区域内的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由协商或上级部门联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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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违反禁捕规定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刑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包括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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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保障
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出台《意见》等文件,强化禁渔期执法力度,推进退捕渔民安置保障,促进水生生物资源恢复。
四、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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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细化规定 :如武汉、汶川等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禁捕范围(如武汉汉江段、汶川县全境),均以当地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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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捕期前后的过渡 :2020年4月11日至2021年1月1日期间,部分区域已提前实施禁捕,但整体计划仍以2021年1月1日为分界线。
以上规定综合了农业农村部、国务院及地方政府的官方文件,确保禁渔期政策的系统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