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串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通过串通、勾结等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和资料整理的围标串标的12种具体表现:
一、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
招标人通过内定中标人“陪标”完成招标程序
例如,招标人将公开招标转为邀请招标,由内定的中标人组织其他投标人“陪标”,以完成形式上的招标程序。招标文件设置倾向性条款
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评标办法中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条件,限制或排斥其他投标人。泄露标底或商定标底
招标人向特定投标人泄露标底,或与投标人共同商定标底,唆使投标人压低投标报价。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招标人故意设置低价中标条件,中标后通过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等方式给予投标人额外补偿,从而实现高价结算。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
轮流坐庄、陪标
投标人之间形成联盟,通过轮流坐庄或陪标的方式确保特定投标人中标。利益共同体分配协议
投标人之间结成利益共同体,约定中标人给予陪标人一定比例的报酬。低价中标后故意放弃
投标人故意低价中标后放弃合同,然后与递补的第二名投标人分享标价差。制造无效投标
投标人通过法人代表未签字、投标文件份数不符、报价漏项或重复计价等手段,故意制造无效投标。控制评标均价
投标人通过约定集中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控制评标均价,从而获取高分。
三、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
协助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充当“中间人”,协助双方进行串通投标。非法经济利益
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勾结,出卖招标人利益,从中谋取非法收益。
四、其他表现形式
- 异常相似投标文件
多个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异常相似,例如IP地址或MAC地址重复,构成围标串标行为。
法律后果
围标串标行为不仅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还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同时,中标无效,投标人可能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限制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围标串标的行为形式多样,但核心目的都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操控招标投标结果,获取非法利益。对此,法律对其采取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