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部门或招标单位
围标串标的认定涉及两个层面的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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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部门
围标串标行为通常由 行政监督部门 负责认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围标串标行为后,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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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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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等机构也承担部分行政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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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
在某些情况下, 招标单位 自身也可以认定围标串标行为。例如,招标人若发现投标文件存在明显异常(如IP地址、MAC地址重复等),可通过系统自动比对或人工审核发现并截留相关文件,后续移交给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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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与串标虽常被混用,但法律上有明确区分。围标主要指投标人之间的协同行为,而串标可能涉及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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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单一线索(如同一WPS账户制作投标文件)无法直接认定为围标串标,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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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围标串标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信息综合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