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串标的认定标准根据行为主体及具体情形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投标人之间的围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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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围标
- 投标人属于同一母公司、子公司或同一人控制多个企业参与投标;
- 不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属同一单位,或中标人向其他投标人支付协作费等利益分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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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报价行为
- 投标人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报价,或通过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后再参与投标;
- 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个人编制,或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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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异常行为
- 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雷同、错漏一致,或报价分项异常一致;
- 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缴纳,或资格审查文件混装。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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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泄露与干预
- 招标人开标前泄露投标文件信息、标底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
- 明示或暗示投标人调整报价,授意修改或撤换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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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输送
- 招标代理机构协助串通投标,或与投标人勾结谋取中标;
- 招标人为特定投标人提供便利条件,破坏招标公正性。
三、其他综合认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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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异常
- 不同投标人报名IP地址一致,或投标文件基于同一模板制作;
- 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拒绝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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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性围标
- 供应商按协会/集团要求协同参与投标,或约定部分放弃投标/中标;
- 挂靠多家企业参与围标,通过不同方案排斥竞争对手。
四、立案及量刑标准
围标串标行为若符合以下情形,可能构成犯罪: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或违法所得≥10万元;
- 中标项目金额≥200万元,或采用威胁、贿赂等非法手段;
- 两年内因串标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
以上标准旨在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具体认定需结合行为情节及实际损害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