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员工自愿不缴纳社保的协议是无效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社保缴纳的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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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的强制性
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保费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无权通过协议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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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无效的直接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上述条款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议免除社保缴纳义务。
二、协议无效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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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补缴责任
即使员工签署放弃协议,单位仍需依法补缴社保。例如,某案例中法院判决单位为员工补缴社保并支付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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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赔偿责任
若因未缴社保导致员工权益受损(如医疗费用无法报销),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沈某案例中,单位需赔偿其未缴社保导致的医疗费用损失。
三、特殊情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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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行参保的情况
若员工以个人名义在户籍地参保,单位仍需履行法定义务,但可协商调整缴费比例或方式。但此情况需符合当地政策规定,且单位不得以员工已参保为由免除缴费责任。
四、建议与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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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签署此类协议
遇到要求签署放弃社保的书面承诺时,应果断拒绝,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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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政策后果
即使员工个人参保,也可能因单位其他违规行为(如工伤不赔)导致整体权益受损。
社保缴纳义务具有不可协商性,任何放弃协议均无法对抗法律规定,建议通过正规渠道咨询法律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