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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不同意征地的情况下, 村委会没有权力替村民做主 。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和解释:
- 村委会没有权力开展土地征收 :
-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村委会显然是无权和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
- 村委会无权代表村民签字同意征地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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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集体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但农村征地时,涉及到补偿的并不是只有“土地所有权”这一项权利,还有宅基地使用权、地上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等。村委会无权代表村民签字同意征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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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对于一些重要村务,村集体意见必须通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体现,而不是村委会的一个或者几个成员能直接代表的。
- 征地拆迁必须是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和实施的行为 :
- 征地拆迁必须是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和实施的行为,就算有授权,村委会也不是征地拆迁的主体。村委会是一个村民自治组织,所有有关村里村民的事情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来定,村委会自己可定不了。
- 村委会无权强拆 :
- 在征地拆迁中,强拆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不只村委会不能干,拆迁方也不能干,只有在下了补偿决定,法定期限内我们老百姓不复议不诉讼的情况下,拆迁方才能找法院强拆。
- 村委会无权私分征地补偿款 :
-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偿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但是同时规定了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偿费用的使用和分配需要经过村民会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决定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发放问题。
村委会在村民不同意征地的情况下,没有权力替村民做主,包括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决定补偿款的分配等。如果遇到村委会违法征地或强拆等行为,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