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收回争议土地,但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村集体可以收回土地的情形
-
承包方违约
-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将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
-
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
-
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
-
承包方消亡或放弃权利
-
承包方死亡且无继承人
-
承包方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
-
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转让
-
-
公共利益需要
-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
-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
-
-
宅基地违规
-
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
非农业居民原有或继承的宅基地倒塌后未批准重建
-
二、法定程序要求
-
前置程序
-
必须履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程序
-
需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
-
特殊情形
-
土地被依法征收时,由政府依法收回
-
非农业居民宅基地违规时,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
-
三、注意事项
-
不可强制收回 :即使承包方存在违约行为,村集体也需先通知承包方,给予合理整改期限
-
诉讼救济 :若对收回行为有异议,可通过村民自治程序救济,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村集体收回争议土地需在法律框架内,结合具体情形选择合法途径,并严格履行程序保障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