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未明确,但部分地区试点
关于征地补偿款中村委会提留7%的问题,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实践,可总结如下:
一、法律依据与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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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未明确统一比例
我国现行法律(如《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未对征地补偿款中村委会可提留的具体比例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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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会议决策权
经济补偿费的分配方案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提留比例作为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此程序确定。
二、地方实践中的比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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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情况
多数地区村委会提留比例不超过30%,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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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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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若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无法提供质量相当的土地调整,需支付不少于70%的补偿费给被征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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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明确要求不少于70%的农用地补偿费用于16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及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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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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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原则 :土地补偿费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可提留用于集体发展或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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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制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定期公告补偿费用收支状况,接受村民监督。
四、总结
若当地村委会提出提留7%的方案,需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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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比例未超过当地政府或集体组织规定的上限(如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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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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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基本原则。
建议被征地农户关注当地最新政策文件,或通过村民代表、乡镇政府等渠道核实具体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