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第十条,船舶在长江江苏段航行时,应当保持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的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在通航分道内,逆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顺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航行时,应当保持正规了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防止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以及风、浪、水流、航路状况及其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确定。
综合以上信息,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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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正常航行时的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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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航分道内,逆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顺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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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保持以安全航速行驶,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航速,以确保安全。
建议在航行前仔细查阅最新的海事管理规定,以确保遵守最新的航速限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