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温津贴发放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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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月份 :每年6月至10月,共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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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条件 :日最高气温≥35℃且无法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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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气候 :日最高气温≥40℃时,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二、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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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标准 :每人每月最低100元,最高200元,具体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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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机制 :标准属于地方劳动标准,可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三、发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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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发放 :直接计入工资总额,不得以货币形式替代防暑降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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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 :按小时折算支付,具体标准由企业确定。
四、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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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差异 :企业可根据岗位特点、劳动强度等因素调整标准,但需符合政策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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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因高温中暑导致的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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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 :除环卫一线工人外,原则上不纳入高温津贴范围。
五、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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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凉保障 :企业可提供清凉饮料、防暑药品等,但不得以补发高温津贴形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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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计算 :高温津贴不计入加班工资基数,但需单独计算。
以上规定综合了国家及广西地方政策,企业需依法履行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