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 政策背景和目的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规范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制定的。
2. 扶助对象和条件
特别扶助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 女方年满49周岁;
-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3. 扶助标准
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以时间先到为准)。
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发放。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发放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发放扶助金。
4. 资金来源和负担比例
特别扶助金按基本标准,西部地区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中部地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50%;东部地区的扶助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安排。
5. 资金申报、拨付和发放
- 省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6月30日前报送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预测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
- 省级财政部门、人口计生部门每年4月30日前联合提出当年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报告,报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
- 地方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特别扶助金。
- 省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特别扶助金的统一代理发放机构。
- 代理发放机构要为特别扶助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并对扶助金的发放实行信息化管理。
6. 管理和监督
- 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建立特别扶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
- 加强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监督管理。
- 对骗取、冒领特别扶助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特别扶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其他相关政策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伤残扶助:对城镇和农村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伤残一、二、三级的对象,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扶助。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护理补助制度:对纳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年满60周岁的扶助对象,给予每人每年4500元的护理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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