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中国政府为了帮助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面临的困难而设立的一项社会福利政策。这项制度旨在为这些家庭提供经济上的支持,以缓解他们在生活中的压力,并体现国家对这些家庭的关怀和支持。
制度概述
根据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的通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主要针对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后的家庭以及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特定群体,在他们达到一定年龄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按各自分担比例给予一定的特别扶助。这项制度自2007年开始试点,并于2008年全面实施。
扶助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成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
- 夫妻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前一方或双方符合扶助条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
对于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三级以上并发症的人员也属于扶助对象范畴。
扶助标准
扶助金的标准会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
- 对于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不低于590元;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不低于460元。
- 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520元;二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390元;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260元。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可能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调整扶助标准,例如上海就规定了更加细致的年龄段划分及对应的扶助金额。
资格确认与资金管理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需要经过个人申报、村(居)民委员会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卫生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等一系列程序来确保公平性和准确性。资金方面,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按照“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并及时发放到位。
政策更新与发展
随着时间的发展,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例如,从2022年7月1日起,国家提高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标准,这反映了政府对这一群体持续关注和支持的态度。同时,一些地区如宁夏还出台了针对特殊困难家庭的具体扶助措施,包括一次性发放不同额度的扶助金等。
总的来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作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对于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预计未来还将有更多针对性强的支持措施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