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的有效期为 3年 。具体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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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时长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后,若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则需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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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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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日前已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件的,仍按原规定执行,暂无3年有效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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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项目长期未开工,需在开工前报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审核,但需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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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要求
原审批部门需在收到重新审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审核意见。
以上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所有生产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