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是《水土保持法》的配套法规,旨在通过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完善监管机制和强化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下是主要内容的解读:
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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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依据与适用范围
依据《水土保持法》《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水土保持规划实施及资源开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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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强化管护、损害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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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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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政府需将水土保持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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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水土保持机构行使相关职权,乡镇政府负责具体设施管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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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防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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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防治区划分
按国家、省、县三级划分,分为预防保护区、监督区、治理区,分别实施不同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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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监管要求
对挖药材、烧木炭、养柞蚕等易致水土流失的副业活动进行严格管理,要求单位和个人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三、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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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责任制
地方政府需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明确考核奖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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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保障
除专项规划资金外,可整合扶贫、以工代赈、农业发展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四、法律责任
对破坏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设定了明确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
五、附则
明确条例施行时间为1993年8月1日,后续通过2010年和2011年两次修订完善。
该条例通过制度设计强化了政府监管与公众参与,是水土资源可持续管理的重要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