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生产建设项目可以免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根据相关规定,以下情况可不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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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小型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这些项目仍需按照水土保持技术标准采取必要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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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市,有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可以免予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例如,如果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万立方米且征占地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项目;在一定坡度范围内开垦面积较小的土地;无新增建设用地或新增用地面积较小的道路改造、养护等情形;滩涂开发、围海造地和码头建设未占用陆地且不在陆地上取土的情况;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活动;以及在已经批准(备案)并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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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规,某些公益性工程项目如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划开展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军事设施建设;以及依据水土保持规划实施的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等,均属于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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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些生态修复性质的项目,比如“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由于其本身就是旨在改善生态环境,因此这类项目可能不需要单独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在上述列举的情况下无需编制正式的水土保持方案,项目执行者仍然应当遵循相应的水土保持原则和技术规范,确保不会造成不必要的水土流失,并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潜在的土壤侵蚀风险。同时,随着地方政策的变化和地区差异的存在,具体的豁免条件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以获取最新的指导信息。如果项目规模或性质发生了变化,导致原本不符合编制要求的情况转变为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形,则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