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于1993年8月1日首次发布,经2011年1月8日修订后施行。但根据国务院令,该条例自2024年3月10日起废止。以下是废止前的条例全文框架及核心内容摘要:
第一章 总则
- 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制定本条例。
- 检举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的行为(如违法开垦、倾倒废弃物、破坏植被等)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检举。
- 目标责任制: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政府实行防治目标责任制。
- 机构职权:地方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职权。
第二章 预防措施
- 重点防治区划分:按国家、省、县三级划分,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监督区和治理区。
- 地方管理要求:
- 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地方政府需对副业生产活动(如烧木炭、挖药材)加强管理,防止水土流失。
- 在水土流失严重地区推行舍饲,减少野外放牧。
- 替代能源推广:发展沼气、太阳能、小水电等,减少对植被的破坏。
第三章 治理要求
- 专项资金安排:县级以上政府将水土保持任务纳入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及扶贫、以工代赈等资金支持。
- 生态修复:对已造成水土流失的区域,责令限期治理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 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 奖惩机制:
- 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工等。
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废止后相关工作需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注:如需现行有效的水土保持相关法规,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最新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