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第一章 总则
- 1.目的和适用范围: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 2.定义: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 3.方针: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 4.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 5.主管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 6.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二章 规划
1.水土流失调查: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国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2.重点区域划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3.规划内容: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 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第三章 预防
1.预防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2.活动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3.设施管理: 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4.禁止行为: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
第四章 治理
1.治理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有计划地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2.责任划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1.监测网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并予以公告
2.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处罚措施: 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如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等,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第七章 附则
1.实施日期: 本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对水土保持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