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细则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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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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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于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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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综合防治措施。
- 责任与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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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责任人 :煤矿企业和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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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机构与人员 :煤矿应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还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 防治水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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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措施 :包括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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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管理 :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将煤矿划分为可采区、缓采区和禁采区,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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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水要求 :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必须预先固结套管并安装闸阀,进行耐压试验。
- 应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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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预报 :煤矿应进行水害预测预报,及时掌握水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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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 :定期进行水害隐患排查,及时治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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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处置 :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在发生水害事故时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理。
- 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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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煤矿防治水监管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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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与审批 :煤矿应及时编制和修订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这些细则和规定为煤矿防治水工作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要求,旨在通过科学的管理和技术手段,有效预防和减少煤矿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企业的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