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法围标串标认定

围标和串标是招标投标过程中常见的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以下将详细介绍围标串标的认定标准、法律后果及防范措施。

围标串标的认定标准

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

  • 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就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
  • 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某个投标人中标,其他投标人则放弃投标或支持该投标人。
  • 协同投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其他联合行动: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如共享设备、共享加工厂等。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的行为

  • 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显示出高度的一致性。
  • 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表明其背后有共同的操控者。
  • 项目管理成员相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显示出明显的关联性。
  • 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表明其背后有串通行为。
  • 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显示出资金上的关联。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

  • 泄露信息: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影响投标结果。
  • 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以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
  • 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以使其符合特定投标人的利益。

围标串标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

  • 中标无效: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
  • 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取消投标资格:取消投标人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 吊销营业执照: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行为受到处罚,自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刑事责任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围标串标的措施

提高认识和完善制度

  • 提升站位,强化意识: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需充分认识到围串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危害,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
  • 完善招投标管理体制:理顺政府监管体制,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招投标监管体制,减少重复管辖和交叉管理。
  • 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加快电子招标制度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投标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网络平台,完善工程招标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加强监管和惩罚力度

  • 加大监管力度:强化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能,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重点审查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防止招标人非法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变相提高门槛。
  • 创新监管手段:探索新型的案件查办机制,建立信息互通、上下联动、互相合作的查办机制,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和信息网络技术,提高案件查处的能力。
  • 加大处罚力度:对围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绝不姑息,改进监管制度和措施,提高违法成本。

围标和串标行为严重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必须通过提高认识、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和惩罚力度等措施来有效遏制。通过这些综合措施,可以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

投标法中围标串标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在《招标投标法》中,围标和串标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招标人的套路

  1. 泄密法

    • 泄露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
    • 泄露标底、评标情况或关键人物名单。
  2. 特殊定制法

    • 为某个投标人“量身定做”有明显倾向性的条款。
    • 招标前与某一家供应商进行“实质性谈判”。
    •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允许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3. 做局法

    • 招标前内定中标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压低或抬高标价。
    • 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安排内定的中标人分别中标,并给予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 授意无资质公司与有资质的公司商议,以有资质公司的名义投标,中标后由无资质公司履约。
  4. 指使、暗示法

    • 指使、暗示或强迫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
    • 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人提供帮助,进行区别对待。
  5. 价格法

    • 采取欺诈方式,用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然后在项目实施中通过变更服务量等手段提高最终结算价格。
  6. 装傻法

    • 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人员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而不制止。
    • 发现投标资料相互混装而不制止。
    • 开标中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有明显串标迹象视而不见。
  7. 无所顾忌法

    • 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投标人的套路

  1. 兄弟相约

    •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事前约定好谁中标、谁陪标、谁弃标。
    • 相互约定价格策略和投标策略。
    • 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2. 陪标特征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各分项报价不合理且无合理解释。
    • 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签订合同。
    • 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 一年内多次参加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 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
    • 投标文件条款雷同,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3. ​“愚蠢”暴露法

    • 招标文件惊人相同,如格式、字体、表格颜色相同。
    • 招标文件中错误的地方惊人一致。
    • 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在某一特定区域。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 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

评审专家的套路

  1. 无为法

    • 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而不指出。
    • 发现投标报价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报价而不指出。
    • 发现技术部分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或内容缺漏而不指出。
  2. 特殊对待法

    • 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不主动提出回避。
    • 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做了特殊记号,可能是故意标给某个专家看的。
    • 进行评审分值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
    •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打分。

如何有效预防和打击投标中的围标串标行为?

有效预防和打击投标中的围标串标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 高度重视: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需充分认识到围串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危害,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
  • 明确目标:建立健全预防、发现和惩治围串标的长效机制,确保招投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完善制度,规范流程

  • 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招投标监管体制,减少重复管辖和交叉管理。
  • 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加快电子招标制度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投标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网络平台,对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惩戒。
  • 完善从业资格准入制度:规范招投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

加强监管,严惩违法

  • 加大监管力度: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重点审查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防止非法设置不合理条件。
  • 创新监管手段:利用高科技手段和信息网络技术,提高案件查处的能力,鼓励媒体和公众参与监督。
  • 加大处罚力度:对围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绝不姑息,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强化责任,完善机制

  • 建立责任追究制:对在招投标活动中失职渎职、违法违规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完善全过程管理:从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报名、开标评标到中标公示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控制。
  • 推行最低价中标法:在评标时尽量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降低围串标的成功概率和违法成本。

技术手段识别分析

  • 建立查重制度:采用大数据方法计算投标文件之间的重复率,识别潜在的围标串标行为。
  • 图像识别技术:对投标文件中的图片、扫描件等进行分析,发现可疑的重复性或相似性。
  • 风险排查模型:通过聚类分析等方法,发现异常的聚类模式,识别可疑的串标团伙。

加强宣传教育,持续改进

  •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普及招投标知识。
  • 持续改进完善: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和形势发展需要,持续改进和完善围串标治理工作机制和措施。

围标串标行为的法律后果和处罚措施有哪些?

围标串标行为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界定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后果

  1. 中标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其中标无效。

  2.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 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围标串标行为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 民事责任:围标串标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措施

  1. 罚款:根据情节轻重,罚款金额有所不同,情节较轻的可能被处以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幅度会提高到项目金额10%以上20%以下。

  2. 取消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 刑事责任: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提示:本内容不能代替面诊,如有不适请尽快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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