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情况说明,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流程,主要说明如下:
一、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 否决其投标 。若投标人无法提供合理说明或证明材料,其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二、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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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个别成本
投标报价需低于投标人自身的个别生产成本,而非社会平均成本。个别成本受企业技术、管理、采购渠道等因素影响,可能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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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低于其他报价
若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投标报价,或低于设有标底的标底价格,可能被认定为低于成本价。
三、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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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澄清程序
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时间内(通常为半小时)提供书面说明,解释报价低于成本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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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证明材料
投标人需提供成本计算依据、技术创新说明、效率提升措施、类似项目业绩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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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与认定
评标委员会结合市场价、社会平均成本及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判断报价合理性。若无法证明合理性,将按废标处理。
四、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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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低价 :若投标人能证明其报价低于成本但属于合理低价(如通过技术改进降低成本),可能增加中标机会,但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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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影响 :即使中标,低于成本价可能导致亏本经营,影响企业信誉和履约能力。
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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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底与下浮幅度 :部分企业以标底为基准设定下浮幅度,但法律仅禁止低于个别成本,而非标底。实际操作中需结合市场情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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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低价陷阱 :投标人可能通过降低结算价(如让利后实际结算价低于成本)规避低于成本价的问题,需结合履约承诺等条款综合认定。
综上,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需通过合法程序处理,企业应规范操作以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