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投标或处罚
针对投标中的恶意低价竞争行为,可通过以下法律手段和措施进行处理:
一、评标阶段防范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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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审查报价合理性
评标委员会需结合行业标准、市场行情及项目特点,判断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若发现异常低价,应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或成本测算报告,无法证明合理性的应判定为无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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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最低限价与风险担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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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竞争激烈项目设定最高限价,避免预算虚高或虚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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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低价投标人交纳风险担保金(通常为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与中标价差额),作为履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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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条款与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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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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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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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提供报价构成说明,无法提供的将剥夺中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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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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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80%预算比例为异常低价,需提交成本测算等证明材料,否则直接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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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成本报价且无法证明合理性的,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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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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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投标人相互串通或与招标人勾结,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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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 :包括罚款(最高10%项目金额)、没收违法所得、取消1-2年投标资格,情节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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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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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招标文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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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基准价”计算方法并公开透明,避免模糊条款导致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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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折扣率范围,防止变相限制报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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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履约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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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确保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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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信用档案,将恶意低价行为与市场准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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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措施,可有效防范和打击恶意低价竞争,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