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具体解读如下:
- 1.“低于成本”的定义:“低于成本”指的是低于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企业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
- 2.法律禁止低于成本价竞标的目的:避免不正当竞争:防止投标人通过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后,再以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等手段降低成本,损害工程质量维护市场秩序:防止投标人通过低于成本的报价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合理报价投标人的利益
- 3.低于成本价竞标的认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果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可能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 4.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如果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其签订的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行政处罚:对于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行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例如罚款、暂停项目执行等
结论: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否则其投标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并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如果企业在竞标过程中需要降低报价以提高竞争力,应当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来降低个别成本,而不是简单地降低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