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不得设定最低限价。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的报价不得低于项目预算的50%属于设定最低限价的行为,这是不被允许的。以下是详细解答:
1. 法律法规依据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采购人可以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因此,要求投标报价不得低于预算50%的行为违反了该条款。
2. 相关案例分析
-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有案例显示,如果招标文件中出现类似“投标报价低于其他投标人平均报价50%为无效报价”的规定,也被认定为变相设定最低限价,违反法律规定。例如,财政部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七十四号)中明确指出,此类条款应被整改。
3. 异常低价的审查机制
- 虽然设定最低限价不可行,但政府采购中确实存在针对异常低价的审查机制。例如,《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提到,若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平均报价的50%,则需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这一机制旨在防止恶意低价竞标,但与设定最低限价有本质区别。
4. 总结与建议
- 不可行性:要求投标报价不得低于预算的50%属于违法行为,采购人应避免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最低限价。
- 替代措施:采购人可以通过设定合理的最高限价,或利用异常低价审查机制来保障采购项目的质量和履约能力。
- 合规建议:如果遇到类似要求,建议及时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沟通,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招标过程合法合规。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了解或处理相关问题,可以参考上述法规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